HR们,还敢随意写招聘广告吗?
招聘广告会有法律风险吗?会有!
招聘广告处处是坑,稍有不慎,便有官司上身的风险。很多HR只将招聘广告作为企业吸引贤能之士的宣传手段,却忽视了内里暗藏的法律风险,导致企业在后续的纠纷处理中处于弱势,甚至损失惨重。今天,我们从HR的角度出发,谈谈招聘广告中如何从最初内容设计上减少法律风险。
首先,我们用一个简单的图表对招聘合同中常见法律风险进行说明,先来看看招聘内容中最容易踩坑的--涉嫌就业歧视。
第一回合
某学校在《58同城》发布一则文案职位的招聘要求,未写明招聘性别。郭晶(女)在网上向该学校投递了简历,并致电该学校。学校以文案职位需经常与校长出差、校长为男性、出差时间较长等为由回复学校定位只招男性,建议郭晶应聘学校其他岗位。
第二回合
该学校在又在《赶集网》发布招聘文案职位的信息,性别要求为男性。郭晶又在网上向学校投递了简历,学校未反馈。郭晶再次致电学校。学校以文案职位需早晚加班等为由回复不考虑女生,想招男生。
第三回合
郭晶到该学校招聘现场应聘文案职位。学校仍以文案职位需与校长出差、女性有很多不方便为由回复文案职位招男生、不考虑女生,建议郭晶应聘学校其他岗位。
反击战
郭晶将该学校告上法庭,并要求该烹饪学校赔偿其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对其书面赔礼道歉。法院判决学校赔偿郭晶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,书面赔礼道歉的请求因法律依据不足,不予支持。
企业表示不服,也很苦恼。
现下,某些限制性条件(如不招女性、只招本地人、不要残疾人等)已经成为个别行业的潜规则,为什么在招聘广告中注明“只限男性”等内容也构成“侵犯了平等就业的权利,对求职者实施就业侵害”呢?
因为,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,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,劳动者就业不因性别等情况不同而受歧视,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,用人单位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条件。
应该怎么做?
企业HR在制作招聘广告内容中,首先应当积极为应聘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,其次要改变招聘广告内容的表述方式,如前面所提的“只限男性”,可以将之表达为“男性优先”等,或者在招聘广告中列举出该岗位限制性情形的合法目的,比如某些高危行业,明确指出患有特定疾病的人群不适合该工作,在招聘广告中此类表述,可有效避免法律风险。
再来看看招聘广告中,对录用岗位的工作职责,录用条件,描述过于宽泛的情况。
比如很多企业喜欢在岗位职责中写“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等”。在制作招聘广告时,招聘内容应避免模糊,尽量做到明确,如对应聘人学历、工作履历、身体条件、适合长期出差等进行详细说明,避免因描述不清产生风险。劳动法中,企业享有一项权利:“如果发现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,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。”如果用人单位没有写明约束性的条款,便无法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。
总结:
对于HR而言,招聘广告不仅仅是企业招贤纳才的宣传方式,也是企业文化展示的媒介。活生生的案例告诉我们,很多劳动争议,就是在招聘时法律风险防范意识不强、招聘内容不够严谨引起。因此,起草招聘广告时,应更加慎重,最好在发出前,交由专业法律人士进行审核,以避免法律风险。